1、主要特征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政府与社会资本长期合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一种创新模式,主要集中在纯公共领域和准公共领域,通过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在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数量和提升质量的同时,达到减少财政资金支出、降低企业投资风险的目的。由于PPP项目合作期一般较长,且政策要求在项目实施前必须对项目投融资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效率、风险管理等进行充分的可行性、必要性论证,有利于发挥政企双方优势,是当前和未来智慧城市长效运营比较理想的一种模式。
(1)强调政企合作机制创新。PPP模式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以市场竞争方式提供更多数量、更加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一种创新方式,涉及行政体制、财政体制、投融资体制等多方面改革,其核心是通过政企合作、风险共担实现利益共享。虽然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台了大量规范PPP模式操作的文件,但大都停留在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工作文件层面。这表明PPP相关机制仍有完善的余地,为创新拓展预留了空间。此外,国外将Private定义为私营企业,而我国结合国情将Private内涵拓展至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也使得参与PPP模式的企业主体更加灵活和多元。
(2)强调长效运营合理回报。PPP项目的运作方式分为管理外包类、特许经营类和永久私有化,常见的运作方式包括委托运营(O&M)、建设-运营-移交(BOT)、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建设-拥有-运营(BO0)等,其中BOT、BO0等适用于新建项目,O&M、TOT、ROT等适用于存量项目。从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国家级示范项目库相关项目来看,目前智慧城市领域PPP项目合同期限一般为10年-30年。设置较长合同期的原因在于PPP模式强调项目的长期稳定运营和质量效益提升,这也是建设-移交(BT)项目不纳入PPP的原因。在项目回报方面,PPP项目主张合理回报。对非经营性项目,一般采用政府付费回报机制,收益率一般建议控制在与同期金融市场无风险收益率(如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持平或者稍高的水平;对纯经营性项目和准经营性项目,可采用使用者付费与可行性缺口补助结合的回报机制,并将收益率约定为金融市场无风险收益率上浮2-3个风险点的水平,项目收入基准以外的运营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
2、运作方式
参与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综合考虑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融资能力、商务报价、运营水平等因素,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确定,并与政府在充分协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基础上,客观合理、全面详尽地订立PPP项目合同,明确各方责权利和争议解决方式,合理确定价格调整机制,科学设定运营服务绩效标准,有效设置排他性条款,以保障项目顺利实施。